统计一般失信企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目前暂无可公示的失信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