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目前暂无可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