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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由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编制的《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主动通过天津调查信息网(网址为:http://tjzd.stats.gov.cn/)公开政府信息,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统计政务微信、统计公报以及出版物、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或到天津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各大学图书馆、档案馆,以及中国统计资料馆查阅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办公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1305室
联系电话:022-27230783
传真号码:022-27230783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1305室
邮政编码:300020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二)申请要求。
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天津调查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版。
公民申请应遵循以下要求:
1.提供详细、真实的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3.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政府信息。
4.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确定信息的提示。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政府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登陆“天津调查信息网”,下载表格填写后发送至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特设电子邮箱(tjdczd@sina.com)。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若将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被申请人应当做好记录,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以提交之日为申请时间。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四)申请处理及答复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正。对要件完备的申请正式登记受理。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对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法律、法规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9.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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