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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查总队统计执法 “双随机”抽查检查办法
日期:2025-01-17  稿源: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津调字〔2022〕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天津调查总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检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调查总队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定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对组织实施的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二、基本要求

  (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检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检查,在总队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三)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检查,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均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三、名录库建设

  (一)执法检查组组长名录库。执法检查组组长名录库由总队各处室负责人和各区调查队班子成员组成。

  (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天津调查队系统所有取得统计执法证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总队执法检查人员库和区调查队执法检查人员库。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对于总队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以其所有调查对象作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四、“双随机”抽查检查清单

  总队组织实施的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区调查队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区调查队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区调查队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局及总队统计行政管理制度和统计法治工作部署情况。

  五、“双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一)抽取检查对象。

  ——以区调查队为抽查对象的:

  1.按照总队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确定部分区调查队作为检查对象。

  2.在区调查队人员的见证下,根据各调查专业实际情况,对所辖区域内所有调查乡镇(街)、调查点、调查企业等按一定规则进行排序,由总队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随机抽取2-3个调查乡镇(街)、调查点、调查企业。

  3.对于每个抽中调查乡镇(街)和调查点,由总队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根据有关情况抽取一定数量的村(居)委会、调查户等作为检查对象。

  ——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

  在总队相关专业处人员的见证下,对该专业所有能够开展执法检查的调查对象(不包括当年已确定“双随机”抽查的区调查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按行政区划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排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二)抽取执法人员。

  ——以区调查队为抽查对象的:

  执法监督处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在执法检查组组长名录库中研究选取当次执法检查组组长,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符合当次检查要求且与被检查区调查队无利害关系的总队和区调查队执法人员。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当次检查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征得执法监督处同意后,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调换。执法检查组组长及其成员建议名单经总队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建当次执法检查组。

  ——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

  执法监督处根据检查工作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符合检查专业要求且与被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具备执法条件的有关专业处在本部门抽选执法检查人员承担所分配的本专业执法检查任务。

  (三)检查组织方式。

  1.对区调查队的“双随机”抽查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开展一轮,每轮检查2个区调查队。每轮检查前,执法监督处应发函向有关专业处征求对被检查区调查队的意见,并将意见作为总队统计执法检查组重点检查内容。每轮检查结束后,总队统计执法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检查报告初稿,经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提交执法监督处进行初审。执法监督处将初审后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总队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被检查区调查队反馈检查意见。

  2.以区调查队为抽查对象的,既对抽中的区调查队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国家统计局及总队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也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总队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无论以区调查队为抽查对象,还是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3个自然年度内已检查过的调查对象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问题的可组织进行“回头看”。

  5.总队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总队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检查结果

  (一)总队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检查结果。

  (二)对随机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要求,由总队直接立案查处或移交区调查队立案查处。

  (三)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和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有关信息,依法依规在总队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四)对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调查总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津调执法字〔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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