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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利剑愈显锋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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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18 稿源:宝坻调查队 |
国家统计局宝坻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 庞景河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统计事业和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历经1996年、2009年和2024年三次修改,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发展,日益成为统计调查之利器,彰显出令人瞩目的利剑作用,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 一、《统计法》的修改,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 新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出台了《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作出完善统计体制、防范统计造假、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统计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根本指南。 作为区调查队,我们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深刻认识此次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的重大制度成果,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是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制度遵循。要把数据真实准确作为统计部门最重要的政绩,把搞准搞实数据作为统计工作者第一位的职责,严格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压实我作为单位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亲自抓、抓彻底,全面提升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坚持依法统计、精准统计、科学分析,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支撑。 二、《统计法》的修改,有助于进一步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 新修改《统计法》,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强化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如增加了统计监督的有关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规定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 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加大统计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如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结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原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提高了调查对象统计违法成本,增强了统计工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从而有助于营造出更好的法治环境。 三、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与时俱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新修改《统计法》,为统计工作迎接新时代、担当新使命提供了基本的制度遵循与法治保障。 作为区调查队,首先要尊崇《统计法》,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领会把握《统计法》修改“五个更加突出”的主旨要义和精神实质。要全面学习把握《统计法》精神,用统计法规范我们作为统计人的行为,做合格的统计人;其次要宣传好《统计法》,以“9.20”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为契机,开展好现场集中宣传活动,利用入企访户时机进行一对一普法讲解,对与调查对象密切相关的修改内容进行重点告知和提醒,通过多种方式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做合格的宣讲人;最后要落实好《统计法》,全面落实新修改《统计法》各项规定要求,着力强化防治统计造假责任意识、着力提升统计执法监督效能、着力深化执法监督与其它各类内部监督的贯通协调,全面提升统计工作水平,持之以恒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做合格的护法人。 《统计法》颁布实施已40余年,历经磨砺淬炼而愈显锋芒。宝坻调查队将全力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宝坻篇章提供坚实的统计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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