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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2022)
日期:2023-06-19  稿源: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安全的决策部署,依法加强统计数据管理,筑牢统计数据安全屏障,提升统计数据治理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统计部门对本单位本领域的统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目录。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范开展本部门统计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或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在开展统计工作过程中,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数字、图表、音频、视频等)。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数据。

  第四条  统计数据分为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

  基层数据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住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获取的各种电子或其他方式的统计资料,包括个人数据、分户数据、企业(单位)数据、项目数据和其他基层数据。

  综合数据是指对基层数据进行整理、汇总、推算等加工处理形成的总量、结构、速度、比例、均值、指数等数据,包括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人口、投资、能源、科技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统计数据。

  第五条  根据统计数据的重要性、精度、规模、安全风险等关键要素,将统计数据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

  第六条  核心统计数据是指对领域、群体、区域具有较高覆盖度或达到较高精度、较大规模、一定深度的重要统计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政治安全。主要包括:

  (一)关系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的重要统计数据;

  (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统计数据;

  (三)覆盖范围达到全国规模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基层数据;

  (四)经评估确定为核心统计数据的其他重要统计数据。

  第七条  重要统计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的统计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主要包括:

  (一)涉及粮食、资源、能源、科技等重要领域和国家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有关基层数据和公开发布前的综合数据;

  (二)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区域、特定群体的有关基层数据和公开发布前的综合数据;

  (三)涉及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重要工农业产品分品种产量、产能等统计数据;

  (四)覆盖范围达到省级及以上规模的基层数据,以及能够推算得到省级及以上总量数据的抽样调查样本数据;

  (五)经评估确定为重要统计数据的其他统计数据。

  第八条  一般统计数据是指核心统计数据、重要统计数据以外的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同一数据类别含不同级别的统计数据时,按照其中最高级别进行定级。

  第十条  统计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统计数据及其处理活动的新情况新要求和外在风险的变化,对统计数据类别和安全级别进行动态审核和更新。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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