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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报告
日期:2022-07-18  稿源: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内容提要】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在主要目标中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了解天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在全市十个涉农区对193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天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规模户和家庭农场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合作社经营管理规范化明显、经营范围由一产向二三产延伸、对周边农户辐射带动明显等特点。但同时,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生产成本上涨、销售价格较低、生产设施配备不足以及土地需求满足度不高等困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四大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乡村振兴中起着引领作用。为了解天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在全市十个涉农区分别对规模种植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193个单位开展了专题调研,其中规模户35户,家庭农场60个,合作社60个,农业企业38个。天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规模户和家庭农场近三年发展较快。

  从成立时间来看,规模户和家庭农场成立时间在3年以下的比例居多,分别为48.6%和43.3%,表明近三年规模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势头良好。而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的比例居多,分别为38.3%和42.1%,成立时间在3年以下的比例相对较少。

  (二)合作社经营管理规范化明显,规模户经营模式相对传统。

  调研的60个农业合作社中,八成以上(83.3%)是由带头人创办,15.0%是由村集体创办。其中,有88.3%的合作社建立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90.0%建立了收益分配制度;93.3%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与其他三类经营主体相比,规模户经营管理的模式相对传统。首先,半数以上(54.3%)的规模户生产经营中不记账;其次,60.0%的规模户除种植业外不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该比例明显低于其他三类经营主体。此外,规模户土地转入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占比达到了20.0%,明显高于其他三类经营主体,短期限的土地流转不利于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农机等一次性投入,制约生产效率的提升。

  (三)近六成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向二三产融合延伸。

  调研中,58.5%的经营主体除种植业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销售服务(23.3%)、农产品加工(21.8%)、农资农机服务(21.2%)或农家乐、乡村旅游服务(18.1%)等。

  (四)辐射带动农户形式多样作用明显。

  调研中,有51.3%的经营主体雇工中本地务工人员占比达80%以上。在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就业方面,分别有72.0%、57.5%的调研对象选择增加了农民就业机会和带动农户参与生产经营;在为周边农户提供的生产服务方面,分别有43.0%、32.1%选择帮助了农户销售农产品、带动了使用新品种或良种等。从带动农户的数量来看,10户以下和100户及以上的比例较高,分别为33.7%和21.2%,且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明显高于规模户、家庭农场带动户数。

  二、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一)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调研的193个经营主体中,种植粮食作物的经营主体比例为62.7%,种植经济作物的经营主体比例为39.9%,种植园林水果的经营主体比例为26.9%。

  初级农产品为主要销售产品。从销售农产品类别上来看,七成以上(72.5%)的经营主体销售初级农产品,销售初加工农产品和深加工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比例分别为15.0%和2.6%。此外,部分经营主体既销售初级农产品又销售初加工农产品或深加工农产品。

  销售对象稳定、销售服务范围以京津冀为主。调研结果显示,有71.5%的经营主体具有稳定的销售或服务对象。农产品销售多以自销或直销为主,占比为79.3%。而销售服务范围多以本市(39.4%)和周边省市(京津冀)(38.9%)为主,有6.7%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扩展到其他省市或国际市场。

  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有46.6%的经营主体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创建了品牌,多为地方特色农产品,例如茶淀玫瑰香、岔房子山药、日思小站稻、瑞景湾河蟹等等。从产品认证情况看,48.8%的品牌被认定为“津农精品”。分别有19.2%、9.3%和4.6%的产品通过了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和无公害产品认证。

  网络营销受到一定“追捧”。调研中,44.6%的经营主体通过互联网、公众号或者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在问及宣传推广方面的经验举措时,不少经营主体通过电视台、展会或媒体公众号宣传,还有的通过抖音、快手直播等方式推广销售农产品,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土地经营规模和流转情况。

  耕地规模化经营特点明显。调研的193个经营主体2021年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965.5亩。其中,规模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743.4亩;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609.2亩;农民合作社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039.2亩;农业企业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616.6亩。可以看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耕地经营规模明显高于规模户或家庭农场。

  土地转入期限以中长期居多。土地转入期限在5年-10年的经营主体占比为32.6%;在10年以上的占比为29.5%;在2-5年的占比为26.5%;在1年及以下的占比为11.4%。

  土地转入费用每亩平均在“700+”水平。调研结果显示,2021年经营主体平均土地转入费用为每亩700多元,其中,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土地转入费用均达到800元以上,高于规模户和家庭农场土地转入费用。

  (三)人员用工情况。

  50周岁以上负责人占比接近一半。调研结果显示,经营主体负责人在50周岁以上的比例达到49.2%;在40-49周岁的比例为29.0%,40周岁以下的比例为21.8%。负责人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初中及中专,占比为49.7%;其次是高中及大专,占比为31.1%;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占比为14.5%;小学及以下的占比为4.7%。

  不同经营主体雇工结构有一定差异。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明显,生产经营中既需要长期工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农忙时也需要雇短工从事生产活动。调研的经营主体中,雇工以长期工为主的比例和以短期工为主的比例均为41.5%;另有17.0%的经营主体雇工中长期工、短期工数量接近。分类别来看,规模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中雇工以长期工为主的比例依次提高,分别为25.7%、35.0%、41.7%和65.8%。

  技能型人才需求较大。调研数据显示,仅有10.4%的经营主体雇工具有农机驾驶证、农艺师证、职业农民证等相关技能证书或职称评定。而调研中了解到,种养技术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是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急需的人才,选择的比例分别为30.6%和24.4%。

  三、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面临困难

  调研结果显示,经营主体对扩大生产规模或拓展经营范围持积极态度。60.6%的经营主体表示未来三年考虑扩大生产规模。同时,58.0%的经营主体表示未来三年考虑拓展经营范围。但是调研了解到,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生产成本上涨、销售价格较低、生产设施配备不足以及土地需求满足度不高等困难。

  一是生产成本上涨。调研中,76.2%的经营主体表示,农资、生产资料成本上涨是目前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同时,近七成(68.9%)经营主体反映用工成本高是当前面临的困难。

  二是销售价格较低。调研中,有45.1%的经营主体表示产品销售价格低是其面临的主要困难;分别有28.0%、11.9%的经营主体认为销售渠道单一、市场信息不准确制约其生产经营。

  三是生产设施配备不足。有32.1%的经营主体表示生产基础设施落后是其面临的主要困难。例如,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不足以满足需求。调研数据显示,生产过程中需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经营主体占比为65.3%,其中,自有相关设施的经营主体比例为37.3%,租用或借用相关设施的比例为20.6%,仍有42.1%的经营主体没有相关设施。

  四是土地需求满足度不高。当问到经营主体在土地方面的困难时,有35.8%的经营主体表示政策支持力度不大,25.9%的经营主体反映得不到发展所用土地,18.7%的经营主体反映土地审批手续繁杂。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和宣传力度。

  调研中,表示享受过政府的资金扶持的经营主体占比仅为21.2%,享受过政府的低息贷款的比例也仅为9.3%。有19.7%的经营主体表示面临融资贷款困难。当问到最希望在哪些方面获取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时,有62.2%的经营主体表示希望提高财政补贴或出台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因此,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资金支持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同时,要强化惠农政策的宣传,调研中有19.7%的经营主体反映对政府惠农政策不了解影响其生产经营,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

  (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在土地流转方面,经营主体反映三点问题,一是土地流转费用不断提升,影响生产效益;二是受一些因素影响土地难以集中连片经营;三是受土地流转期限短限制,经营者缺乏长期稳定生产的基础。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利益,推进土地承包权的有效稳定流转。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

  要针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强化分类指导,增强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规模户,多提供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销售等基础保障服务,提升抗风险能力促进其发展壮大;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要指导其形成成熟的现代化经营管理组织模式,同时多推广典型发展经验,引导其生产质效稳步提升;对于农业企业,通过帮助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缔结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其龙头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提升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注重对现代化经营理念的宣传和指导,引导经营主体转变简单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促进农产品生产向加工、流通和旅游服务等领域发展,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扩展,有效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生产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要加快种养技术、市场营销等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急需人才的培养,为现代化农业生产注入动力。

  (五)加快推进各类主体融合发展。

  调研结果显示,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均有一定融合发展的意愿,有51.4%的规模户表示考虑成长为家庭农场;48.3%的家庭农场考虑组建农民合作社;25.0%的农民合作社考虑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同时有23.3%的合作社考虑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应加快推进各类主体融合发展,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合作,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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