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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专项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3-04  稿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专项调查工作,规范专项调查行为,提高专项调查效率,确保专项调查数据真实准确,防范廉政风险,结合天津专项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总队承担的国家专项调查项目;天津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单位(简称:委托单位)委托天津总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委托单位独立立项,天津调查总队协助其开展工作的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调查项目审批、样本抽选、调查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评估、事后质量检查等工作环节。通过细化各环节工作,最终达到客观真实、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专项调查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对于天津总队承担的国家专项调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下发的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调整调查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此类项目需要依据国家调查方案制定天津总队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或总队主要领导审批或会议研究批准后立项。

  第五条对于委托的专项调查项目,必须在与委托单位协商制定调查方案后,报总队专项调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立项。立项后,承办部门需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队系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向总队制度方法处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由总队制度方法处向国家统计局申报审批,获批后才能正式启动。

  第六条对于委托单位独立立项,天津调查总队协助其开展工作的调查项目,应报总队专项调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通过后方可立项。立项后,承办部门需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向制度方法处登记制定机关及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标志,同时提交1份标注法定标识用于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第三章专项调查项目前期准备

  第七条委托调查项目在立项后,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调查协议。

  第八条采购调查所需物品。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和总队财务管理制度要求采购调查所需物品,并做好出库入库登记。

  第九条印刷调查资料。调查问卷、方案、调查员手册等调查资料应反复核对检查,确保准确无误后交付印刷。

  第十条抽选调查样本单位。严格按照调查方案中的样本抽选方法进行抽样,不能随意改变。

  第十一条举办调查培训会。调查开始前应至少举办一场培训会,讲解调查方案和操作手册,督导员和调查员均应参会。通过调查讲解、现场答疑和模拟演练等环节确保每名调查员熟练掌握调查方法,考核通过后,才能开展调查。

  第四章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员在调查时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规定执行,确保信息从正确的样本单元处收集的;遵守安全程序,保证数据的机密性。每份问卷在访问结束后都应进行全面检查,如有疑问应重新询问落实,有错误应立即改正。调查员对当天访问的调查问卷全部进行检查,如发现疑问应尽快回访,不得主观臆造、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督导员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进行调查督导工作。包括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问卷访问及质量控制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保证调查工作及时完成并达到规定质量标准,掌控调查进程,随时调整配置,保证调查按计划完成。

  第十四条所有参加调查的人员要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在专项调查全过程中,不准违规操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泄露有关信息资料,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章数据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专项处负责成立调查组进行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分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是在调查对象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样本进行事后质量抽查。重点抽查是指根据数据初步汇总结果,对数据异常的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调查数据要严格执行调查员自审、督导员复审、事后抽审的三级数据审核制度,督导员对问卷质量最终负责。

  第十七条所有调查数据在完成初次录入后,要进行100%复录,杜绝录入误差。

  第六章调查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调查项目经费的收入与支出由财务管理处统一监管。

  第十九条专项处负责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或相关要求支出辅助调查员工作补贴、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调查费用。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室加强对专项调查监督检查。

  第七章调查结果提供

  第二十一条天津总队应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按时向委托单位提供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数据和报告需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委托单位享有调查结果的使用权和对外公布权。未经委托单位同意,天津总队不得对外提供与调查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总队专项调查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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