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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日期:2021-03-05 稿源:市商务局 |
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践行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先行先试政策,我市于2009年以来先后设立了12家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市金融局统一管理。2018年初,市商务局接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后,按照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部署要求,推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2017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和推动重点交易场所整改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定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管办法,切实理顺交易场所监管体制。 二、起草过程 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在学习借鉴上海、北京等城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主要特点:一是规范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经营秩序,指导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金融风险。二是支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加快发展,依托天津产业资源优势,发展平台经济,创新交易模式,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功能,助推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三是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办法》先后三次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意见,吸纳修改沟通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我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企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专家组认为该文件立论依据充分,政策目标清晰,具有明确的可实施性。我局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与有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起草目的及依据、交易场所的内涵、适用范围等。其中,交易场所的内涵主要依据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共7条,包括:设立条件、基本程序、提交的材料、变更受理、交易场所终止等。其中,新设交易场所落实国家清整联办部署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同类整合”的原则,严格控制交易场所的数量,审慎批准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原则上同类交易场所只设立1家。 第三章经营规范。共15条,包括:交易商管理制度、交易对象、交易品种、交易模式、第三方结算制度、第三方仓单公示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其中,交易商应为从事与市场交易商品相关的贸易、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诱导个人投资者参与投机交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国家及本市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上述规定落实了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以及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了限制,保障交易所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风险防范。共2条,明确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化解风险;建立市场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对市场风险及弥补相关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包括:部门职责分工、日常监管制度及违法处置等。明确了市级部门的主要职责、相关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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