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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29  稿源:市应急局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自2013年修订印发以来,在指导推动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已不适应当前工作,亟需修订。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并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二是机构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发生调整,突发事件应对指挥体制、联动机制以及部门任务分工发生变化。三是在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总体预案》应急响应分级操作性不强、应急指挥协调措施不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纲领性作用弱化等问题逐步显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总体预案》进行修订,按程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邀请权威专家进行论证把关,并由市司法局进行了法律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审定,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二、把握的主要原则

  《总体预案》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两个维护”,强化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二是坚持“两个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分级响应机制。三是坚持“全灾种、大应急”,明确4大类突发事件50余个主要灾种的牵头响应部门,预案内容覆盖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善后处置等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四是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各级各部门防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坚持实战导向,将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事件等级标准修改为初判等级标准,缩短了应急响应链条,顺应了实战要求。六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完善了预警的分级响应措施和启动应急响应后的指挥协调措施,提高预案实操性。

  三、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总体预案》定位。《总体预案》是新时代全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重塑的制度载体,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组织指挥体系。在党委领导下,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及抗震救灾、防汛抗旱、疫情防控、环境污染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区相关部门作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具体承担应急预案编修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依托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属地政府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调度应急力量资源统筹现场处置工作。

  (三)关于风险防控。着眼履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强化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

  (四)关于事件分级与响应分级。突发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市级层面主要针对初判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各区主要针对初判发生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应急处置进展提供支持援助,必要时组织指挥。

  (五)关于应急保障。在保留并完善应急队伍、物资、资金、治安、医疗救援、交通运输、避难设施、气象等保障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增加测绘、司法、供电等内容,既有服务于应急处置的保障措施,也有立足于日常管理的准备工作,目的就是要各职能部门把防范风险、应对突发事件的功夫下在平时,强化责任衔接与工作落实。

  (六)关于应急预案管理。强化《总体预案》总纲作用,将原“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部分调整为“预案管理”,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报备、演练、评估、修订等进行规范。强化应急演练的时效性与实效性,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的基础上,明确要求把上年度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作为本年度的例行演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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