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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0-11-09  稿源:

  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订了《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8年6月30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指导意见》阐明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2019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暂行规定》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及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文件。

  二、起草原则

  一是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通过市场化管理方式,利用公司治理机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二是遵循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优化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三是遵循审慎性的原则,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主要内容

  《实施规定》主要包括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等7章合计28条内容。

  (一)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根据出资具体情况及产权隶属关系,收取或监交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上交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二)管理者的选派和考核。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管理者进行奖惩。

  (三)对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负责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的出资人制度,夯实出资人职责,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实施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规制创新”,也是新时代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明确回答“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从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角度来看,明确由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同时按照分级分类持续推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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