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调查总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
日期:2021-03-01 稿源: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天津调查总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队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定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对组织实施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二、基本原则 (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总队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三)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均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三、名录库建设 (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对于总队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普查),以其所有调查(普查)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天津调查队系统所有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四、“双随机”抽查 (一)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家统计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二)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确定抽查对象: ——以区调查队为抽查对象的: 1.按照总队长办公会的决定,确定部分区调查队作为检查对象。 2.在区调查队领导和法治工作联系人的见证下,由总队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区内所有调查乡镇(街)按区划代码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2-3个乡镇(街)。 3.在区调查队领导和法治工作联系人的见证下,对每个抽中乡镇(街)内的各专业调查对象分别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 1.按照总队长办公会的决定,确定抽查专业。 2.在总队相关专业处负责人的见证下,对该专业所有调查对象(不包括当年“双随机”抽查的区调查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按行政区划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三)以区调查队为抽查对象的,既对抽中的区调查队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国家统计局及总队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也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区调查队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7.区调查队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8.区调查队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国家统计局及总队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五)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以区调查队为抽查对象的: 由执法监督处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符合当次抽查专业要求且与被检查区调查队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名单报总队领导审定。 ——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 依据抽查专业,执法监督处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被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六)无论以区调查队为抽查对象,还是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3个自然年度内已检查过的调查对象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问题的可组织进行“回头看”。 (七)“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总队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总队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总队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抽查结果 (一)对区调查队的抽查结果,一般情况下应在当年全部检查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向被抽查的区调查队统一进行反馈。 (二)总队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三)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由总队直接立案查处或移交区调查队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在总队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总队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在天津调查队系统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机制的通知》(津调字〔2016〕18号)和《天津调查总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津调字〔2017〕5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