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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0-07-07  稿源:

  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按照要求,我市印发《天津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连续多年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工作列入“20项民心工程”,制定实施系列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资源供给。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增加资源供给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因此,2011年我市即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1〕81号),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2018年11月,《意见》印发,按照《意见》提出的新要求和我市相关工作部署,市教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意见》进行修订完善,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办法》书面征求了16个区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共19家单位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要求在市教委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合法性审核并修改完善完成了《办法》的编制,并报请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印发。

  《办法》全面落实《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中的管理要求。对照2011年我市已制定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意见》,最主要的修改完善内容,一是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三是明确了规划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新建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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