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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0-07-07  稿源:

  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的重要讲话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天津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学校安全工作提升到更高的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市教育两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学校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学生、教职工、学校及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近年来,市和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安全总体情况趋好。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学校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全国多个省市不断发生学生安全事件,给我们的安全工作敲响警钟。通过前期调研,我们发现我市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学校保安员年龄偏大、涉农区学校技防设施滞后、一些学校应急预案及演练实效性不强、政府综合协调机制职能弱化等。针对当前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及时制定更加全面、细致、具有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规定极其必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明确部署要求。市教育两委认真贯彻落实,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各区、各相关部门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完善,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分为十章,105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行政管理职责

  主要规定了教育、公安、宣传、政法、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网信、应急管理等20余个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各自职责。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各行政部门各负其责,协同保障学校安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

  (二)确定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主要规定了学校内部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包括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安保与门卫、物防及技防设施、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危险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校车安全、住宿学生安全、集体活动安全、信息网络安全、校园欺凌防治、学校聘用人员排查、安全保险制度、安全档案管理等近30个安全工作的细节要求,建立了学校内部安全工作的标准体系。

  (三)规范安全教育与培训

  主要规定了学校安全教育的目标、内容和形式,强调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的实效性提升,要求应急救援进校园。对特殊的安全教育,如体育教学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教育、体验式安全教育及安全教育社会资源运用进行了规定。针对教职工的资质审查与安全培训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完善学校周边安全管理体系

  针对学校周边复杂的社会环境,《规定》明确建立多个行政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明确各部门对校园周边治安、交通、食品、经营行为及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机制

  规定了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明确了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针对事故发生后教职工报告义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评估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六)明确学生及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主要规定了学生在校应遵守的安全义务,特别明确了监护人对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情况的报告义务、发生事故后配合调查义务等内容,形成了家校共治的局面。

  (七)建立奖惩机制与保障机制

  主要规定了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考核机制,强化教育督导,建立表彰奖励和整改追责制度。通过明确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和社会支持机制,形成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共同保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平安建设规划。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和质量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园安全相关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是强化督导推动。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将结果作为评价履职尽责、绩效激励的重要依据。对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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