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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治工作在基层 ------谈区县级调查队统计法治工作现状
日期:2018-12-29  稿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自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来,已经经历了35个年头,其中1996年和2009年每隔13年又进行过一次修订。《统计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6部统计方面的重要文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国务院出台了《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

  作为宁河调查队队长一年多来,我见证了基层调查队统计法治工作的开展,也发现了基层统计法治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总在建队伍,实战打的少。自十八大以来,尤其是随着深化统计管理体质改革不断深化以来,国家局组建了统计执法监督局。各总队随之调整三定方案,将执法监督和制度方法两项工作进行分离,让职能更明确,责任更具体,精力更充分。在区县调查队也通过培训、考核发放了统计执法证,受编制限制虽然没有成立专门的科室,但也充实了基层统计法治人才。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建军9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我们现在组建了队伍,手里也有不断完善的统计法律武器,但是我们的“演习”和“实战”太少,队伍得不到锻炼,统计法治建设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

  在《国家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规定“督察组成员可以在国家统计局以及全国各级统计机构内选配”,我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实战的机会,老话说的好“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基层统计执法人员也应该积极参与进来,通过督察锻炼技能、提升水平,储备经验。

  总在搞宣教,效果不给力。一直以来我们都非常重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为指引开展各项工作。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和《办法》等作为队内集中学习的材料,作为各项专业培训会上必讲的内容,作为下乡入户调查的一项任务进行宣传,作为每年12月初集中宣传的主要部分。但是学习和宣传的效果并不理想,没有专业人员研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七五普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工作,也并不如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落实的更充分、更具体。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统计法》只是现行有效的239部法律之一,但它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关系你我他。我们应引入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把专业的事留给专业的人做,让专业的人把专业的事做的更专业。同时将有限经费更多的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上的倾斜,加强实体和网络两个方面的宣教力度,将“七五普法规划”落到实处。

  总在搞执法,没有零突破。自开展统计执法工作以来,各项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尤其是统计法律文书的制作和统计执法流程不断优化。十八大以来宁河队共开展统计执法47件,这还没有包括每年按照“双随机”制度抽查的件数,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实现统计执法零的突破。这是因为我们的统计生态健康,不存在统计违法的情况么?我看没有人敢打保票。更重要的原因还是不会运用统计法律武器,束缚了我们的手脚。害怕运用法律武器会搞僵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与调查对象的报表关系,影响报表进度。习惯性的把《统计法》作为“软法”,把感情沟通、人情关系、行政命令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今天,统计工作应该是依法律、讲道德。我们按照《统计法》赋予我们的权力和职责开展统计工作,面对调查对象时我们也要体现出新时代统计人的热情、素养和魅力。

  统计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我辈当不畏艰难、披荆斩棘,为推进统计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的统计法治环境砥砺前行。(国家统计局宁河调查队队长   杨绍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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