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组织机构    工作动态    调查服务    法规制度    政策解读    要闻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 :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  法规制度  >  制度标准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
日期:2017-08-28  稿源: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通知

  国统字〔201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进宏观经济调控,满足经济新常态下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公众的新需求,实现与国民经济核算新的国际标准相衔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的要求,我国对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国函〔2017〕91号)精神,现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以下简称2016年核算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实施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公众对国民经济核算产生了许多新需求,所以需要对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修订,使其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需求。2009年,联合国等五大国际组织颁布了国民经济核算新的国际标准——《国民账户体系2008》(以下简称2008年SNA)。目前,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执行2008年SNA。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修订,使之与新的国际标准相衔接,提高国际可比性。

  2016年核算体系丰富和完善了核算内容,引入了新的概念,拓展了核算范围,细化了基本分类,修订了基本核算指标,改进了基本核算方法,是对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大改革。新核算体系的实施,有利于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更好地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提高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国际可比性,有利于提高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水平。

  实施2016年核算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2016年核算体系的重要意义,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按2016年核算体系要求改革各自统计制度方法,及时提供核算所需的财务统计、业务统计和行政记录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在人力、财力和物力方面给予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2016年核算体系,结合各自实际,扎实稳妥推进,认真做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国家统计局

  2017年7月13日

  

网站导航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津ICP备14004014号 网站标识码bm36000008
联系方式:022-27230783
版权所有: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技术支持: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