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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年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日期:2016-01-05  稿源:

  “十一五”时期,在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果,统计法律知识得到广泛传播,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统计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要看到,统计普法工作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对统计法制宣传不够重视,投入不足,创新不够,针对性不强,影响了普法的实际效果。“十二五”时期是统计发展和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快建设“四大工程”,奋力推进统计工作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统一部署,努力进取,扎实工作,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为认真做好2011-2015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下称统计“六五”普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统计“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围绕“十二五”时期统计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力宣传统计法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提高统计系统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为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统计“六五”普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统计发展和改革目标,着眼于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实现“三个提高”,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统计科学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统计业务、统计服务结合起来,在工作中普法,在服务中宣传,释疑解惑,维护好、实现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在全面普法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对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重点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普法的针对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统计相结合,用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统计,在依法统计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普治并重,共同推进。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适应新时期普法工作的新特点和统计工作的新形势,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拓展领域,完善机制,切实提高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统计“六五”普法的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统计工作,传播统计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提升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重视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社会环境。

  统计“六五”普法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组织广大统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统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解说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推动统计活动参与者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四)深入推进依法统计。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提高统计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普法对象和要求

  统计“六五”普法的对象是一切与政府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负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重点对象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重点企业统计人员。

  (一)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要按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要求,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知识,明确自身在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中的职责,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依法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人员,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贯彻执行统计法、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统计局要积极推动将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培训内容,会同组织部门举办地方、部门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举办统计法制讲座,发送统计法宣传材料,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习、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统计“六五”普法期间,各省(区、市)要对所有市、县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进行一次统计知识及统计法规培训。

  (二)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和依法行政理论,不断增强统计法治理念,把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坚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底线;增强责任意识,将推进“三个提高”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各项统计工作;增强保密意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要进一步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法制讲座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国家统计局将继续把统计法列入国家统计局机关党校、全国省级统计局长和调查总队总队长研究班、市县统计局长和调查队长进修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的学习内容。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把统计法列入地(市)、县统计局局长和调查队长培训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的学习内容。

  要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政府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坚持统计普法教育同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相结合,把法律知识列为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确保每人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制度,进一步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执法人员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统计执法人员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提高依法执法、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三)着力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学法用法。

  加强学习宣传,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紧密围绕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常规调查,结合“四大工程”的推进,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调查的全过程,使统计调查过程成为普法过程。要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其配合推进企业一套表制度、联网直报的自觉性、主动性。统计“六五”普法期间,要通过以会代训、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等方式,每年对重点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一次统计法制教育。

  (四)认真抓好社会公众学法用法。

  积极开展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和统计工作的了解,提高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在每年12月上旬,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和中国统计开放日、世界统计日等时机,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宣传活动。要积极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办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的统计法制宣传园地,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要创新普法手段,通过开设普法微博、进行在线学习等方式,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四、工作安排和措施

  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按照统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统计“六五”普法工作。

  (一)成立统计普法领导机构。国家统计局成立马建堂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政法司、综合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局、教育中心、资料中心、出版社、报社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国统计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司,负责全国统计普法的日常工作。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也要在今年9月底前成立普法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全面加强对统计“六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制定统计普法规划。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计“六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普法工作制度。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制定的统计“六五”普法规划,应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134号)要求,争取将学习宣传统计法纳入本地区“六五”普法规划。

  (三)建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根据普法任务的需要,配备相应人员承担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法制宣传骨干。要认真做好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努力造就一支精通统计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工作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队伍。2012年年底前,国家统计局要完成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各省(区、市)统计局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完成本系统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

  (四)编写制作普法辅导材料。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统计“六五”普法辅导材料,制作网络学习课件和电子宣传材料。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结合地方统计法规的有关内容,编写制作统计“六五”普法补充材料。

  (五)扎实开展各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统计局、调查队每年都要根据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年度统计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要创新普法方法,注重普法实效,广泛深入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活动。要抓住《统计法》颁布30周年的契机,组织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六)做好检查督导和考核验收工作。国家统计局将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开展对统计“六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督导和统计“六五”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并组织开展评选和表彰工作。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按照要求做好中期检查督导和考核验收以及评先表彰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把实施统计“六五”普法规划作为“十二五”时期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促进统计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研究,找准普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指导。

  (二)完善保障措施。要加大对普法工作的投入,将普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提供必要的宣传设备。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充实普法骨干队伍,努力形成普法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推动统计“六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检查考核。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统计“六五”普法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方法,健全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先进,促进普法工作深入进行。

  (四)搞好协调配合。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统计普法宣传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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