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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的批复 |
日期:2016-01-04 稿源: |
(2007年3月22日国统函〔2007〕43号) 辽宁省统计局: 你局辽统字〔2007〕1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统计局1988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统计部门掌握的原始统计资料,特别是企业秘密、家庭秘密等资料,一律不对其他部门提供。”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原始统计资料,有不少还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你局不应对其提供。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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