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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
日期:2018-12-03 稿源: |
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8.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9.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10.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1.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12.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13.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 二、统计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3.《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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