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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0-10-12  稿源:

  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2020年9月30日到期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8〕24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准入、配租管理、使用与退出和附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章主要明确了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和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新《办法》进一步落实了公共租赁住房属地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

  (二)规划与建设。本章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方式、房屋设计建设标准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可立足本区实际,通过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自行筹集房源用于解决本区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社区综合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三)申请与准入。本章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并规定了准入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的城镇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二是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提交申请。申请家庭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通过资格审核和结果公示后,方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

  (四)配租管理。本章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实施属地化经营管理。规定各项目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配租方案公布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家庭参加项目登记、摇号,区住房建设委对摇号入围家庭进行入住前资格复核。本章还规定了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摇号、选房次序:一是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优先安排条件的家庭;二是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三是其他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五)使用与退出。本章主要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的信息申报义务及违约处理方式等内容。同时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租房补贴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弥补房屋租金缺口或改善居住条件。对违反约定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考虑其实际困难,给予一定时间搬迁期,解决其过渡期间住房需求。针对违规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对其建立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记录的基础上,将联合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其违规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六)附则。本章明确了文件实施范围和有效期限。

  三、关键词解释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

  (二)属地化管理: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坐落于本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四、惠民利民举措

  (一)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原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延伸到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条件家庭可继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可在市场租房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缓解支出压力,进一步扩大了本市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覆盖人群。

  (二)强化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属地管理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房源筹集和供应的管理责任,提出了“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制定、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使用、运营管理、动态监管等工作”,充分调动属地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积极性,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更好地服务。

  (三)多渠道筹集增加房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在原有市级统筹基础上,增加“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人民政府筹集”,各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配租使用,也可与其他区调剂使用。同时,明确“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人民政府可以立足本区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明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补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确保更多的符合条件家庭能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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