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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日期:2019-08-13  稿源: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一、执法主体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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