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生产总值(原国内生产总值)  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驻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并分配给常驻单位和非常驻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减去进口货物和服务。在实际核算中,其三种表现形态体现为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生产总值及其构成。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我国GDP 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规定,天津市国内生产总值自2004 年起更名为“天津市生产总值”简称“天津市GDP”。

常住人口  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按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规定,主要包括:1. 除离开本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的全部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2.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或离开户口地半年以上而调查时在本地居住的人口;3.调查时居住在本地,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如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即所谓“口袋户口”的人。

户籍人口  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

社会从业人员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具体指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乡村农林牧渔劳动者,私营、个体雇员,私营、个体雇主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从空间范围上讲社会从业人员既包括城镇中的从业人员,又包括乡村中的从业人员。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但不包括不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  是指调查时期(时点)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职工。具体是指那些与本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在册,并在本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单位派出学习、工作及病伤产假(六个月内)且仍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劳动统计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外籍人员、聘用的外单位不在岗人员、聘用的失业人员、聘用和使用的外来人员、聘用的其他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从事第二职业的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